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云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云南龙瑞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3103民初1358号
原告: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路32号百富琪商业广场B座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272906430。
法定代表人:王灿,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春良,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云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洛羊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7834110。
法定代表人:李卫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云,云南经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云南经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住址地:云南省昆明官渡区民航路4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0006956555392。
法定代表人:王石亮,系该指挥部指挥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东,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谦,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26601040Q。
法定代表人:谢广言。
被告:马家春,男,汉族,1967年12月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云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云南**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马家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29元,减半收取计8064.50元,由原告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廖昌富
人民陪审员  莫 榕
人民陪审员  李 慧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耀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