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保雁、云南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7237号
原告: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路**百富琪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挺,云南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74年10月3日生,回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云南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云南海归创业园****iv>
法定代表人:邓昌杰。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核实,原告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未经劳动仲裁,故本院对原告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74元退还原告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虹
二〇二〇年八月一十四日
书记员  陈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