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702民初1568-4号
申请人:山东恒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567714928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市立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609703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8月27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鲁1702民初1568-2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山东恒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人同意解除冻结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菏泽市立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