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冷洪波、菏泽市立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05月13日申请对被告冷洪波、菏泽市立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冷洪波、菏泽市立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