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702民初1568-号
原告:山东恒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5677149287。
法定代表人:油保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菏泽市立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西路399号,组织机构代码:760970325。
法定代表人:苏冠莲,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8月27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恒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菏泽市立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恒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菏泽市立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元。停止支付十二个月,自2017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
案件申请费900元,由申请人山东恒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
止裁定的的执行。
审判员 许克俭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锦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