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302民初371号
原告: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龙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龙唐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