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鸡西龙唐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黑0302民初364号
原告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龙唐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洪力
书记员  张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