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302民初1329号 原告: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原告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由原告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