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302民初1329号
原告: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原告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由原告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