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3执恢28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10日委托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文化路申乐街京宏名苑小区1号楼9号车库,建筑面积33.74平方米。2018年4月11日,买受人窦存庆以153517.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鸡西市鸡冠区,建筑面积33.74平方米房屋归买受人窦存庆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窦存庆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窦存庆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