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苑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天苑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1124执19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4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0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执行人:甘肃天苑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天苑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本院划拨***存款609.7元、***存款1044.79元、甘肃天苑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21962.36元,合计223616.85元,本院已将案款转付申请人**。对剩余部分案件义务的履行,**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缓执行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8)甘1124执1949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天苑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