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苑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天苑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统判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18执恢1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9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甘肃天苑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461号,组织机构代码7623834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法民初字第027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甘肃天苑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租金以及违约金361832.50元,返还钢管9811.90米,扣件788套(或折价赔偿),并支付租金损失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
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采取了“总对总”、“点对点”等网络查控措施和询问、现场调查、临柜调查等传统查控措施。执行中,先后划拨甘肃天苑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1804.87元、150000元,共计311804.87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并于2020年3月9日冻结甘肃天苑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二个(冻结期限一年,需续行冻结的,应在期满前十五日内提交申请),账户内无资金可供划拨。经调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尚有租金及违约金361832.50元,钢管9811.90米,扣件788套(或折价赔偿)及租金损失及案件受理费等费用未能执行兑现(划拨311804.87元据实扣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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