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3200号之一
原告:***,男,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天苑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623834074。
法定代表人:孙建敏,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钮红滨,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龙,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天苑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钮红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5年原告和被告经过朋友赵彦荣认识后,被告以自己开发的榆中县来紫堡乡方家泉村泉子沟的填沟造地工程需要资金为由,邀请原告入股进行股权合作投资,原告看到被告提供的复印件《榆中县来紫堡乡方家泉村泉子沟填沟造地土地开发项目可行性计划书》、《甘肃天苑金属材料综合交易市场建设项目建议书》、《市场合作经营协议》和政府相关部门批示的《方家泉风岭子泉子沟填埋治理协议》后,口头约定向该项目投资100万元,2017年6月26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孙建敏以该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又从原告处借现金5万元用于项目建设。因被告的项目迟迟无法完工,原告又年事已高,双方于2020年10月1日达成两份《协议》,原告退出被告项目,明确将投资款转成借贷资金并约定了利息,并明确约定逾期不履行被告就将已经完工的12亩土地进行债务折抵160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2020年10月1日的两份《协议》在2021年6月1日和6月26日分别到期,被告没有履行,遂酿成纠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722435元;2.依法判令被告钮红滨对上述款项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自2021年6月1日后至执行完毕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甘肃天苑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人住所地在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故本案应该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并申请将该案移送至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为合伙协议纠纷,应,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伙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也未约定管辖,应,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甘肃天苑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20302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建民
审 判 员 倪惠英
人民陪审员 黄宗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