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大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民终2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大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昭阳路南段(火车西站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2886848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诉人**、***、日照大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2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日照大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用,向其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日照大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茂田
审判员  姚 艳
审判员  刘玉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