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执4655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大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日照大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1民终1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日照大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款60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传票、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履行还款义务;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通过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房产信息;
4、通过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车辆;
5、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失信人员名单;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能执行到被执行人的其他案款,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永彬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