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大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银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大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1526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大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日照银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大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1102民初4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在山东锦华建设集团享有的债权138190元,应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8461.8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日照银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被执行人日照大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被执行人在山东锦华建设集团享有的81290元债权已自行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双方自行过付5000元;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被其他案件冻结,本院已轮候冻结; 3、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 4、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 5、申请人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日照大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由本院依法处理。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法乐红 审判员  杨永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