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民终22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大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绿色佳园小区沿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诉人日照大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3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2021年8月3日向上诉人发出催交案件上诉费通知,上诉人于2021年8月6日收到,截止2021年8月13日上诉人仍未交纳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日照大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