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9民初3499号
原告: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大道56号保利商务大厦12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MD01196580。
负责人:***,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办事处东环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2028F。
法定代表人:裴泽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840元,由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严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彬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