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2民初4258号
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东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2028F。
法定代表人:裴泽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赛特刚玉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东升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49860166。
法定代表人:谭华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西大街果园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16150。
法定代表人:曾繁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赛特刚玉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