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赛特刚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2民初4235号
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东环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2028F。
法定代表人:裴泽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赛特刚玉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东升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49860166。
法定代表人:谭华权,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赛特刚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