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8231号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办事处东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2028F。
法定代表人:裴泽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海锋,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雪,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篆南街**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4503990121。
法定代表人:姚代强,该镇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渟,男,系该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中平,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审理中,被告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提起了反诉。现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其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348元,由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免交;反诉案件受理费1795.63元,由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审 判 员  张 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瞿 涛
书 记 员  梅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