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文体旅游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民初2629号

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办事处东环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2028F。

法定代表人:裴泽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文体旅游局(原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社),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仡佬文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5551929297P。

法定代表人:韩智勇,该局局长。

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文体旅游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6元,减半收取3138元,由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先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