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9民初3114号
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办事处东环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2028F。
法定代表人:裴泽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健,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伟勤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金龙路1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60HH1W5L。
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79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伟勤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受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清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