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9262号
原告:***,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修,蒙阴坦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怡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77259671D。
法定代表人:公维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蕊、王业亮,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怡和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2020年12月21日上午9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翠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