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502民初5909号
原告:渭南神力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恒通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喜平、**,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白庙村小区1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渭南神力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渭南神力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神力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原告渭南神力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格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