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02执863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神力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浦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刚明,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系渭南神力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鑫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惠小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陕05民终2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鑫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渭南神力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3000元及利息、违约金57900元、案件受理费474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鑫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鑫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鑫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土地、房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已对陕西鑫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消措施,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渭南神力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陕西鑫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渭南神力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陕西鑫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亚红
审 判 员 杨李军
审 判 员 田剑桥
二0二0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