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品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7981号
原告:西安品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媛,***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品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品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7元,减半后918.5元由原告西安品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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