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联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6财保7号
申请人:西安联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仝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联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14082.51元(其中货款本金597460.34元,利息16622.17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西安联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本院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核查后,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担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金额为准)。
案件申请费3590元,由申请人西安联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