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种电线电缆(昆山)有限公司与西安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7133号
原告:***种电线电缆(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黎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西安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家兵,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种电线电缆(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种电线电缆(昆山)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种电线电缆(昆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种电线电缆(昆山)有限公司撤回对西安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种电线电缆(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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