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847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春,四川彰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宝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男,汉族,1987年10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宇鹏,男,汉族,1994年9月29日出生,籍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家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宁,女,汉族,1992年12月16日出生,籍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吕   睿   涵
二〇二一年     七月    九日
书 记 员   孙   燕   琨
打印:王冠锦       校对:王冠锦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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