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后法执字第589号
申请人科左后旗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住通辽市科左后旗。
被执行人宝柱,男,33岁,蒙族,个体,(现下落不明)。
本院执行科左后旗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宝柱追偿权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2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3月30日移送到我院执行局。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23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朝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