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银海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扎拉布扎布、鄂尔多斯市银海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6执恢180号

申请执行人扎拉布扎布,男性,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银海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孟克达来。

被执行人内蒙古银赫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孟克达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扎拉布扎布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银海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孟克达来)、内蒙古银赫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孟克达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写明:)终结(2020)内0626执恢180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有两个以上被执行人,仅有部分被执行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写明:)终结(2020)内0626执恢18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银海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孟克达来)、内蒙古银赫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孟克达来)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谷正权

审判员  娜 庆

审判员  王铭晨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蒋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