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银海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鄂尔多斯市银海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某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626民初1541号

原告:**,住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理人:莫某。

被告:鄂尔多斯市银海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职工。

被告:鄂尔多斯市**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银海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00元,减半收取计87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项鹏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