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626民初1541号
原告:**,住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理人:莫某。
被告:鄂尔多斯市银海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职工。
被告:鄂尔多斯市**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银海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00元,减半收取计87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项鹏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