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02执恢2000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丰源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胜区。法定代表人李伟宾,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银海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乌审旗图克镇。法定代表人孟克达来,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胜区。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蒙古族,现住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丰源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银海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40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9760115元及利息(从2011年10月27日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最高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0.33‰)、案件受理费91992元、执行费87252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602执恢20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贾慧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呼 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