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武东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腾泰伟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武东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3823号之一
原告:*****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789679608,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正阳村(东方钢材城内)。
法定代表人:滕生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姗姗,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昕,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江苏武东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4014914G,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钟晓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泰公司)与被告江苏武东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2元(已减半),保全费420元,合计诉讼费802元,由腾泰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吟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严露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