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

某某通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302执801号
申请执行人**通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平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振山,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瑞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通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晋0302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通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铲车租赁费1606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9089元(含案件受理费19261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8468元、迟延履行金1606800元×0.000175×34天=9560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崇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海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