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平定县华海劳务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321执8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2月16日生,汉族,平定县人。
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五计,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定县华海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平定县华海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晋0321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平定县华海劳务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8161.5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9日支付申请执行人8161.5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晋0321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