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03执898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方元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格雷众创园**510。
法定代表人:赵世勤。
被执行人:沈阳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泉园三路**111
法定代表人:孙永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方元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0)辽0103执898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60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立军
审 判 员 安 丹
代理审判员 郭 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思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