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合新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1-19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源执字第892号
申请执行人杜合新,男,1948年1月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杜合成,男,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杜合平,男,1959年1月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杜合亮,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杜合芬,男,1957所上8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沂源县国有鲁山林场。住所地:沂源县南鲁山镇。
法定代表人:于庆,任场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合新、杜合成、杜和平、杜合亮、杜合芬与被执行人沂源县国有鲁山林场不当得利纠纷,即本院作出的(2012)源民初字第293号民判决书一案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现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执字第892号案件执行完毕。
执行员 王蓝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