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国有毫山林场

XX英、***分家析产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23财保53号
申请人:XX英,女,194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申请人:***,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申请人:***,女,195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申请人:**,男,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申请人:沂源县国有毫山林场,住所地沂源县石桥镇帽子峪村。
负责人:翟国锋,场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XX英、***与被申请人***、**、沂源县国有毫山林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杜纲常在被申请人沂源县国有毫山林场的抚恤金、取暖费、护理费、医疗费、离休人员补助金220424.57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杜纲常在被申请人沂源县国有毫山林场的抚恤金、取暖费、护理费、医疗费、离休人员补助金220424.57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