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民终5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功富,沂源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沂源县国有织女洞林场,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厂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沂源县国有织女洞林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22)鲁0323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