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国有织女洞林场

***、沂源县国有织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23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沂源县国有织女***。住所地: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场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沂源县国有织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沂源县国有织女***已自动履行了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民终4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1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民终4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