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琅琊区建宏建材经营部、滁州市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525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琅琊区建宏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02MA2RRM459L,住所地滁州市琅琊区建材市场西区52-53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张建宏。
被执行人:滁州市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728235761,住所地滁州市琅琊区紫薇北路1448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平。
本院在执行滁州市琅琊区建宏建材经营部与滁州市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2759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承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