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3执26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南谯区乐雅建材门市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紫薇南路1559号瑶海大市场7幢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03MA2Q71MX5H。
经营者:段礼文,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市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728235761。
法定代表人:李成平,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南谯区乐雅建材门市部与被执行人滁州市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姜 华
审判员 盛 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智阳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