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亿鼎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执10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紫薇北路14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728235761。

法定代表人:李成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亿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6363206X。

法定代表人:奚建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人安徽省亿鼎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省亿鼎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安徽省亿鼎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义务。2020年5月15日和2020年6月10日我院通过法院司法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徽省亿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司法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安徽省亿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查询到有零星余额,我院冻结了有零星余额的银行账户;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省亿鼎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德诚

审判员  夏 靖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武 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