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弘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昆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211执33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铁山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廖清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婷,女。
被执行人: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南过境干道石咀云南汽车修理一厂东侧。
法定代表人:杜泓坤,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211民初6520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24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执行人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057.35元、本案执行费188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昆***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及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昆***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查明被执行人昆***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昆***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后于2021年11月12日依法扣划到位账户资金14232.89元,该款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其他账户因余额为0元。
4、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昆***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依法委托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昆***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经反馈,该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6、被执行人昆***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邮寄一份财产申报表,向本院申报其名下有已被本院冻结的少量银行存款,以及应收账款两笔,但未报告应收账款的具体信息。本院多次拨打该公司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
7、截至2021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14232.89元。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通过询问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信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庆东
审判员  黄庆勇
审判员  李 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璐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