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万泰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省万泰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北润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503民初9082号
原告:河南省万泰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春志,法律顾问。
被告:湖北润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得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省万泰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润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河南省万泰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春志、高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北润圆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万泰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原告货款137125.8元,并承担拖欠货款期间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定作低压配电箱308台,单价492.6元,合计价款151720.8元。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为被告的电器产品进行了定作,并交给了被告验收使用。2014年5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定作低压配电柜一台,价款6658元,低压配电箱一台,价款3089元,合计9747元。合同生效后,原告为被告的电器产品进行了定作并交付被告验收使用。2014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云天梦境”项目配电箱买卖合同。原告为被告定作配电箱928台,生活泵控制柜一台。合同约定户配电箱按栋号分批次送货,每批次买受人提前20天通知出卖人。在合同履行中,原告已交付给被告户配电箱300台,合同单价548元,优惠后450元/台,动力柜一台6583元,合计141583元。其他电器产品因被告未通知发货而未定作。上述三份合同价款共计303050.8元,2014年6月被告付款115925元,2019年1月被告付款50000元,尚欠137125.8元未付。为了尽快收回货款,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决。
被告湖北润圆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1、2014年4月25日,被告湖北润圆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省万泰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订购XD低压配电箱308台,单价492.6元,共计价款151720.8元,并约定合同生效后30天内交货,货到付款70%,安装完毕,验收合格支付剩余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作了产品,并交付被告验收使用。
2、2014年5月12日,被告湖北润圆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省万泰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订购XL-21低压配电柜1台,单价6658元;XD低压配电箱1台,价格3089元,以上共计价款9747元。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交货,货到7日内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作了产品,并交付被告验收使用。
3、2014年11月16日,被告湖北润圆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省万泰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订购XL生活泵控制柜1台,单价6583元;户配电箱928台,单价548元。合同约定户配电箱按栋号分批次送货,每批次提前20天通知出卖人。原告共交付被告户配电箱300台,优惠价450元/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根据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其余产品未通知发货,因此取消定作。合同约定每批次箱体到货后10日内支付该批次货款20%,安装完毕,工程验收合同10天内支付剩余货款。
综上,上述三份合同货款共计303050.8元,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被告出具161467.8元发票;于2015年6月16日出具141583元发票。2014年6月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5925元,2019年1月支付货款50000元,尚欠137125.8元货款未付,原告来院起诉。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湖北润圆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其答辩、质证的诉讼权利,本院认可原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案中,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价值共计303050.8元,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被告仅支付货款165925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订购合同、发货清单、发票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137125.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从其出具发票后,拖欠的货款开始计算利息:即其中以45542.8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141583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17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以91583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润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万泰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7125.8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以45542.8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141583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17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以91583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若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042元,减半收取1521元,由被告湖北润圆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16,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素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小琪
另附我院执行款支付户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账号:25×××79;开户行:中国银行信阳平桥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