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申48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乡县泰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大桥灵山。
法定代表人:王文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钊,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万泰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狮河区肖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高伟,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南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唐河泰隆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河县产业集聚区星江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文中,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钊,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内乡县泰隆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乡泰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万泰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唐河泰隆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1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查明,内乡泰隆公司与万泰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内乡泰隆公司未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王福蕾
审 判 员 赵艳斌
代理审判员 孔庆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