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万泰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省万泰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内乡县泰隆建材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金字第1225号
原告:河南省万泰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
法定代表人:高伟,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献美,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春志,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内乡县泰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文中,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唐河泰隆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河县。
法定代表人:王文中,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万泰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内乡县泰隆建材有限公司、唐河泰隆水泥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万泰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乡县泰隆建材有限公司、唐河泰隆水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21900元,减半收取为10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充飞
审判员  陈新定
陪审员  马云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聂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