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21民初2652号
原告:淮北市鑫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胡广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程程,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亿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开发区。
负责人:黄铮,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亿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北市鑫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亿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江西亿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淮北市鑫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淮北市鑫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市鑫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市鑫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燕
人民陪审员 秦品安
人民陪审员 杨李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小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