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宏建设有限公司

天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050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拓启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宏建设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拓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沪0116民初1050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宏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46,6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拓启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宏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46,6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 玅
书记员 赵殷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